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化解了一起延续了13年的纠纷
因原告谢某鸾的父亲谢某松与第三人谢某安、谢某玲、谢某梅的父亲谢某连是胞兄弟。1982年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村民小组将其发包给原告户经营管理,原告户有当时填发的自留山证为证。2008年,第三人谢某安、谢某玲、谢某梅户未经原告户同意强行在该宗地上种杉树,双方遂发生纠纷。原告户与第三人谢某安、谢某玲、谢某梅同属一个村民小组成员。于是,原告户向永福县堡里乡人民政府申请确权。
2011年10月24日,永福县堡里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书,将争执的涉案山场的使用权确定属原告户。由于原告养父谢某松当时已73岁高龄且体弱多病,于2013年7月18日不幸病故,且其只有原告一个女儿,而原告当时年轻不懂,又在外打工,就没有及时申请林地权属登记。2021年5月18日,在律师建议下,原告到永福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该林地是否已被他人登记,才得知涉案林地使用权已被登记给第三人谢某安、谢某玲、谢某梅。
原告以永福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谢某安、谢某玲、谢某梅的《林权证》证据不足,登记内容错误,程序违法,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办案法官得知了原告与第三人系堂兄妹,且还存在因家中的其他山林、水田、荒地、房屋引起的纠纷。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便通过与原告与第三人双方的亲属联系,一起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做工作在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于是承办法官马上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原、被告不停变更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更从家庭、亲情等角度出发让双方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睦。法官的多次沟通和努力没有白费,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将家中山林、水田、荒地、房屋一次性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