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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兴安法院法官为您解读“物业那些事”
作者:侯宇  发布时间:2021-11-22 09:20:42 打印 字号: | |

“小物业”攸关“大民生”,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业主权益、物业服务水平的日益重视,民法典合同编中新增了和物业服务相关的内容,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相继出台措施,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物业服务中权利义务的认识,兴安县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为您解读一些较为典型的物业纠纷。

房子没入住要缴物业费吗?

李先生在兴安县某小区购买了住宅一套但长期未在该住宅居住。2020年1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桂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由于李先生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通过张贴催收公告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庭审中,李先生辩称,其早已搬离该小区,并没有在该住宅居住,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该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其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李先生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没缴物业费物业能否断水断电?

侯女士系兴安县某小区的业主,因其长期在外地工作,物业费时常拖欠,物业公司通过电话、张贴催收通知等方式通知其缴纳物业费未果,于是对侯女士家停止供水电,并以侯女士未缴纳物业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侯女士缴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权利擅自将侯女士的水、电切断,其擅自断水、断电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但侯女士应当缴纳拖欠的物业费,遂判决侯女士交纳相应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通过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撤场后,预收的物业费该如何处理?

张先生系兴安县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提供3个月的物业服务后,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张先生原先向该物业公司预交了1年的物业服务费,在该物业公司退场后,并未退还张先生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退还了已预收但未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区内车辆被盗能不缴物业费吗?

陈先生为图方便长期把电动车停在小区门口,某日陈先生的电动车却不慎被偷,但是按照物业规定,小区内电动车、自行车应停在地下车库,陈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于是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约定电动车等应当停入车库,而陈先生并未能证明其电动车被盗地点及物业公司存在安保疏漏问题,故其电动车被盗不能成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的治安。小区发生偷盗事件后,物业公司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提供小区监控录像、安保巡检记录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偷盗事件。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上述义务,业主则不能以小区发生偷盗事件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