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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相邻排水起纠纷,法院强制执行保通畅
作者:侯宇  发布时间:2021-11-23 16:43: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宾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以强有力的举措解决了当事人的农田灌溉难题,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宾某某与廖某某系同一村村民,廖某某的沙丘地及农田在宾某某农田上游。2014年,廖某某在沙丘地上未经审批修建了房屋,并对房屋门前的地面进行抬高填埋,影响了下游宾某某的农田灌溉,经两人协商,宾某某便在门前的地面下埋设了涵管,一直埋设在二人房屋之间供电房处,以方便其下游农田用水。

2018年,廖某某又在沙丘地旁的农田内开挖鱼塘,该鱼塘影响了宾某某位于下游三块农田灌溉的唯一水沟,及堵塞了二人房屋之间供电房一段的流水,使其农作物得不到充分灌溉,给宾某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宾某某多次找廖某某协商要求恢复水沟原样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兴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廖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其房屋门前至原、被告之间的供电房一段的水沟内填埋物予以清除,疏通沟渠,并对沟面用水泥进行三面光硬化,保障原告宾某某下游农田能正常通水灌溉,同时赔偿原告宾某某经济损失500元。被告人廖某某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廖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宾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承办的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廖某某进行说服教育,动员被执行人自行清除填埋物,疏通沟渠,但被执行人屡次承诺疏通沟渠却没有任何动工意向。鉴于被执行人廖某某多次妨碍执行的行为,兴安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在其抓捕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某某态度逐渐软化,执行法官趁此机会继续耐心地做廖某某的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够自行疏通沟渠,并告知不履行义务、干扰法院执行将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在情理与法理并重的细致开导下,廖某某愿意自行修复被毁坏的沟渠。最终,这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画上句号。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凌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