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灌阳县人民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着力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原告孙某通搭乘妻子谢某荣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对向由被告魏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孙某通、谢某荣受伤,谢某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通驾驶机检不合格的车辆未戴安全头盔上道路占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魏某驾驶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判决被告魏某赔偿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魏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23日上午,灌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某采取拘传措施,在羁押室内,魏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只能拿出一万元赔偿款,执行法官考虑到魏某家中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若采取拘留措施,会给孩子成长和家庭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通过执行法官与魏某及魏某家人积极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天下午魏某当场履行一万元,剩余16万将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