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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化肥被泡索赔遭拒 法官调解双方言和
作者:刘贤斌  发布时间:2021-11-16 10:32:22 打印 字号: | |

永福法院深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注重在判案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法院的温暖。11月15日,该院民庭成功调解了两起因化肥和农药被大水浸泡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几乎导致店铺关门,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而起诉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两个体工商户关门停业。

某甲某乙两个农资经营部都是在永福县县城迎宾大道龙珠新城经营化肥、农药、有机肥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两经营部先后于2020年4月、5月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都是200多万元。在保险期限内,2020年6月7日凌晨,由于永福县天降暴雨,两农资经营部店铺内的化肥、农药农资均被大水浸泡。两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险情,保险公司也派人来核实两家的受灾情况,两家均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其自己列举的受灾损失清单,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没有在清单上签名确认。两家经营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一年多时间保险公司一直未赔付,也不给予任何理由说明。两家经营部遂起诉,分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11,611元和675,857.5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刘贤斌开庭前多次调解未果,庭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其单方面列出的经济损失,原告被浸泡的农资又已不存在,无法鉴定,保险公司以被告举证不能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陷入僵局。庭审后,承办法官仍不放弃对双方的调解,仍努力与双方沟通,多次耐心向原告和被告双方释明原告农资损失的确存在及保险公司确实安排人员来现场定损的事实,只是原告证据有瑕疵,如果保险公司拒赔,两原告可能因此陷于困境。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终于于2021年11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2021年12月5日给付某甲农资经营部保险金250,000元、给付某乙农资经营部保险金360,000元,某甲农资经营部和某乙农资经营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此十分满意,都表示了对法院和承办法官的敬意。这两起案件终于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审判目的,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永福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并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让人民群众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暖。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