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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债权,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作者:梁露 梁真榕  发布时间:2021-12-13 15:33:07 打印 字号: | |

“非常感谢桂林中院,感谢法官同志,谢谢你们让我得到公正的判决,从这个案件中我也学到了很多法律法规知识,所以我一定要把锦旗送给你们。”12月10日,唐某来到桂林中院,将一面印有“伸张正义好法官,公正为民解忧难”的鲜红锦旗赠送给民四庭,对法院公正为民的审判一再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05年1月1日,唐某与郭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时间从2005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唐某预先扣除利息14000元,实际给付郭某借款金额286000元,郭某将其名下的房屋房产证交给唐某作为抵押依据,但未实际办理抵押手续。

在借款到期后郭某未归还借款,唐某虽每年均向郭某催款,郭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唐某自认为有郭某房产证在手作抵押,未及时固定相应的催款证据,直至该笔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都未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郭某分别于2012年11月27日、12月3日支付给唐某12000元、8000元,其余款项均未支付。唐某长期催款无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归还本金、利息并对郭某名下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一审法院判决郭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郭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以涉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唐某提供的催款录音已无法找到原件。虽文件名称为“20190926REC”,一审以此认定催款时间,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录音的形成时间等关键内容。郭某二审对此提出异议却又对录音是双方对话形成的事实不置可否,致使二审法院无法以该录音认定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郭某已向唐某作出愿意偿还借款的承诺等事实。针对录音内容,法院要求郭某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法庭询问,郭某以疫情隔离本人无法到庭为由予以拒绝。主办法官告知其可利用云上法庭系统,以网络远程开庭的方式接受询问,但其仍以已委托律师出庭等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法庭询问。

因该案借款时间久远,又涉及法律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以及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息不同计算等诸多问题。面对证据瑕疵致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且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庭询问的困境合议庭查找大量案例,深入研究相关法条,多次研究讨论,驳回了郭某诉讼时效已过的上诉主张,判决郭某归还唐某借款本金286000元及截至起诉之日的相应利息690556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少债权人自认为有债务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在手作相关债权的担保,却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不及时催款,造成担保物权未设立。法官提醒大家,债权人要及时办理抵押手续,以免出现抵押权未设立,不能以拍卖、变卖房屋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后果。

债权人面对借款到期后,要积极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向法院起诉,这就会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积极主张权利,在多次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应尽量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主张权益的,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而对于债务人而言,应当要秉承诚信原则,在约定的期限内积极地归还借款,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就像本案债务人郭某因拖欠时间过长,致使案涉利息高达69万元,远远超过本金数额。

 
来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