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A公司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和查封B公司的财产。七星区法院主办法官在经审查后依法对B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保全异议,称由于受疫情及大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十分困难,现公司进入复工状态,法院的查封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请求解除查封。在接到被申请人B 公司提出的保全异议后,该案件的主办法官立即将该意见反馈给申请人A 公司,A 公司态度坚决,坚持要求继续查封B 公司账户。
“原告保全了我们公司的账户,这个案件输赢不说,关键我的账户是用于支付一笔涉及农民工的劳务费,对方是一个劳务公司,我们都协商好了,用这个账户(已被查封)转账,我们公司也是计算好了最近有一笔款项进账,现在你们这么一查封,那我们企业彻底的跨了,昨天一堆的工人来我们公司要钱,我已经和他们说了过几天付款,到时农民工一起来,我是直接告诉他们来法院还是怎么样?”B公司负责人在得知不能及时解封的时候,突然向主办法官讲述公司的目前的处境及无奈。
主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庭室领导汇报,经研究,被申请人B 公司是否可以提供担保或者找第三人提供有效担保后,解除对B 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主办法官将置换措施及条件告知B公司负责人后,B公司负责人连忙感谢说:“谢谢你法官,你都不知道,就刚刚几个包工头坐在我的办公室,现在好了,我们公司有房产,实在不行,我用自己的房子帮公司做担保。”在收到B 公司的置换申请、案外人承诺书以及无瑕疵的担保物后,主办人考虑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货款,被保全的是账户,且有第三人已经提供了足额担保,认为此时变更保全标的,既不影响原告诉讼利益的保全,也便于被告继续经营生产,应当尽快为被告办理置换标的物的保全事宜,主办人向庭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后,及时作出了变更保全措施裁定书并送达协助单位。B公司账户解封后,及时向劳务公司支付了劳务费,避免了不和谐因素出现,B公司也向该院撤回了保全异议申请。
近年来,七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特别是涉及对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进而审慎采用保全措施,在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保全人权益影响,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降到最小,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添彩。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