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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纪实:拒不赡养父母法理不容,面对拘留方知后悔晚矣
作者:曾平  发布时间:2021-12-30 09:47:34 打印 字号: | |

12月27日晚,寒风凛冽,荔浦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和法警们冒着严寒,连夜将一未尽赡养义务的被执行人送到拘留所,依法予以拘留。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4日,年满78周岁的张某因其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向荔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禤某忠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要求禤某忠支付其2020年多次住院的部分费用。该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禤某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7289.99元给原告;二、从2021年7月13日起,被告禤某连、禤某忠、禤某鸾每人于每月15日前支付生活费400元给原告张某;原告张某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凭实际支出票据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案件执行

拘留前体检

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判决生效后,被告禤某忠仍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张某于2021年11月24日向荔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禤某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禤某忠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12月27日,执行干警及司法警察来到被执行人禤某忠家中,出示拘传票将其带至法院。主办人曾法官向其说法释理,希望禤某忠可以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但禤某忠无视法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曾法官遂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禤某忠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来源:荔浦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