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凌星、黄佛长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凌星与其另案制造毒品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首要分子黄佛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黄凌星刑满释放回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大村,与其同族堂哥被告人黄佛长相勾结,为垄断大河乡大村附近的土石方等工程,纠集被告人黄祖旺、黄金财、黄玉军、黄晓亮、黄建文、黄洪彪、黄洪飞、粟金胜等前科劣迹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强迫交易强抢工程及贿赂拉拢国家公职人员,在强抢的工程及承租国有储备土地上修建门面出租,攫取了巨额经济利润,形成了以黄凌星、黄佛长为首要分子,以黄祖旺、黄金财、黄玉军、黄晓亮、黄建文、黄洪彪、黄洪飞、粟金胜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凌星、黄佛长等1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