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李某某、灌阳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灌阳县土产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灌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应交纳建筑工程款13万余元,被告李某某已经向其余两被告交建房款8.6万元,尚欠工程款4.5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周某某于2021年12月20日向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现场
灌阳法院收案后,执行法官立即翻阅卷宗,结合案情“对症下药”。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1月4日,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4.2万元,剩余款项申请人周某某同意作为其自行安装水电费用,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因此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该案从申请到执行完毕仅用了15天时间,该案的高效执行,体现了灌阳法院对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灌阳法院执行方式的灵活多变。接下来灌阳法院将寻求更多方式以最快速度兑现当事人诉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提升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和对法院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