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周某均系某纯净水厂有限公司员工,其工作内容为专业送水。2019年6月4日,周某驾驶陈某所有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装载液化气及桶装水由恭城瑶族自治县防疫站往县医院方向行驶,行至周渭祠下坡路段时,由于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侧地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依杨某的申请,对杨某车辆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保险公司遂将陈某与周某诉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与周某赔偿某保险公司损失10025元。
陈某与周某收到诉状后,其答辩认为,他们与保险公司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首先,受损害的车辆不属于保险公司;其次,陈某与周某也没有与保险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保险公司的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起诉。
法院主办法官收到诉状与答辩状后,便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因为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当杨某的车辆收到损害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杨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因杨某车辆的损失是周某驾驶的车辆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就该笔费用已取得了对周某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又因周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陈某,而陈某的车辆系无号牌电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对陈某与周某进行代位求偿。
经过主办法官的一番释法明理后,陈某与周某恍然大悟,表示愿意赔偿该损失,同时,陈某提出,其如果愿意当庭给付,保险公司能否减少点,某保险公司见陈某如此慷慨,便同意了陈某的要求。陈某便当庭给付某保险公司8500元,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这样,一起代位求偿引起的争议,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取得了圆满的解决,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