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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审判执行齐协力,助解企业燃眉急
作者:王紫鑫  发布时间:2022-01-30 10:21:30 打印 字号: | |

新春佳节将至,为深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持续优化诉讼服务,桂林中院民一庭、执行局齐心协力,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于近日通过调解阶段性化解并执行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切实提升审判质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3年底,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开发建设位于灵川县的某房地产工程项目,对该项目进行招标。原告某建筑公司中标成为该工程项目总承包方。为便于工程施工,双方分别就各栋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陆续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因支付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某建筑公司遂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某建筑公司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造价争议较大,原告某建筑公司于2021823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案件进入鉴定程序。

2021129日,原告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提出因被告拖欠工程款数额巨大,原告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希望法院先予执行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800万元。桂林中院民一庭接到申请后,立即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案件承办人梁春弟法官考虑到临近春节,原告确有经济困难,而案件正在鉴定阶段,短时间内无法审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善意执行理念,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促成双赢,梁春弟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2022125日,在长达五个多小时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听证、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对被告400万余元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被告先行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300万元,剩余100万余元供被告周转使用。同时,被告用其名下商铺对原查封的案涉工程房产进行置换担保,此后被告销售的案涉工程商品房所得款,40%交由原告支配,60%另行存入指定账户,由法院继续办理冻结。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还就后续竣工备案材料移交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对案件阶段性调解结果十分满意。被告亦当场表示,案涉工程大部分房产因被法院冻结而无法交易,公司亦存在资金周转问题,现法院对保全财产进行了置换,事实上也盘活了案涉工程,更好地保障了债务的履行。调解协议签订第二天,执行局邢卫斌法官即对原查封账户进行解冻与重新冻结,调解协议得以顺利执行。调解协议顺利执行后,原告某建筑公司向桂林中院民一庭、执行局送来一份感谢信,感谢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近年来,桂林中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保障执行。同时,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利用审判、执行职能为企业保驾护航。


 

 
来源:桂林中院
责任编辑:徐凌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