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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象山法院反规避执行见实效
作者:周浩  发布时间:2022-01-30 11:41:02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出台,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也不断翻新,逃避执行的方式方法日趋隐蔽和复杂。为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象山法院针对新问题、新类型案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因案施策,有效破解各种规避执行行为。

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0日,象山法院先后变卖成交二套分别位于南宁市和桂平市的不动产,价值342万元。被变卖不动产的产权人均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象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西某国际贸易公司应当偿还桂林某房地产公司借款本息1742万元,被告梁某、黄某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方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查控、扣划、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也采取了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但穷尽执行手段仅执行回款300余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陷入僵局后,办案法官并未放弃继续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轨迹,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案债务已经产生的情况下,广州市天河区一套房产、南宁兴宁区一栋别墅变更登记在刚年满18周岁的儿子梁某甲名下;另购买了南宁市和桂平市的二套房产在未成年子女梁某乙和梁某丙名下。执行法官经评议后,认为上述房产变更取得显属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予以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其子女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所得,被依法驳回。目前涉案的其他标的仍在处置中。

该案的成功执行,展现了象山法院执行干警面对被执行人规避、对抗执行行为时积极主动、灵活运用的执行智慧。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通过子女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象山法院
责任编辑:徐凌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