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交钱了,我要来撤诉!”2022年3月10日上午,原告林某某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雁山法院特邀调解员诉前通过电话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某某已付清款项。
被告张某某自2021年7月租赁原告林某某位于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的一间门面,双方约定物业费由张某某交纳。因上一租户陆某某拖欠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物业费4144元,陆某某与张某某、林某某三方协商一致,约定陆某某将店内设备以4144元转让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交纳之前所欠4144元物业费。后林某某多次催促张某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上述物业费4144元及2021年7-12月物业费949元(合计5093元),但张某某迟迟未交付,无奈林某某只得先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以上物业费,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依约向其支付物业费5093元。
经林某某同意,雁山法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张某某,对其释法明理,告知要按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张某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并非违约不付,只是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并向特邀调解员详细陈述了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特邀调解员进一步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张某某随后向林某某转账付清了款项。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群众事无小事。近年来,雁山法院积极探索和完善诉前调解工作制度,聘请了2名特邀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方式简便、快捷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