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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侵占小区公共收益,业委会将其告上法庭依法维权!
作者:秦燕 何淑萍  发布时间:2022-04-01 10:06:31 打印 字号: | |

    引言

    如今,小区聘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已是常规操作。物业在提供安保、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的同时,也收取了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费用。该费用应如何分配,也成为时下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主要矛盾之一。近日,七星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退还公共收益的案子。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2015年至2019年为期5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每户业主预收200元公摊水电费;对露天停车位按每月每辆100元收取停车费,由物业公司代业委会向车主收取,收取的50%车位费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另外50%由物业公司每季度支付给业委会。201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撤离小区,但仅退还了10万元公摊水电费,而业委会只保留了2018年的原始收费账册及公摊水电费缴费凭证,故业委会以此为据,起诉至七星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在5年物业服务期间多收取的公摊水电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要求物业公司提交5年来物业公司收支情况原始账册供原告核对。物业公司表示,1.2015年、2016年原始收费账册丢失,但收支结余情况之前已公示,足以认定;2.业委会已拿走了2018年收费原始账册,物业公司愿意提交2017、2019年的原始收费账册及5年来公摊水电费缴费单;3.对业委会诉请的停车费无异议,同意支付;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委会应每年支付9650元广告费给物业公司用以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该费用业委会尚未支付,应予抵扣;5.在小区新一届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公司垫付了小区道闸、消防设施维修费等费用,该费用业委会尚未支付,应予抵扣。

    经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各项费用抵扣后,物业公司再退还业委会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收取的车位费、利用小区外墙、灯箱、电梯、道闸等刊登广告收取的广告费等,都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该收入属于小区的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归业主共有,业主可将该费用用于提升小区整体环境等公共开支。但现实中,公共收益由谁收取以及费用多少,业主们并不知情。

    法官提示,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时,应对公共收益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如何分配、费用何时支付、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同时,应选举公道正派、热心小区事务、综合素质高的业主担任业委会成员,由业委会定期代表业主核实物业公司原始收费凭证及开支情况,定期公示收费结余情况。物业公司不配合、不出具原始收支凭证供业委会核实的,或不退还公共收益的,业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出示原始收支凭证、退还多收取的公共收益。业委会应开立对公账户,用于小区公共开支,该账户收支情况亦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