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庭审中伪造证据,阳朔法院开出2万元“诚信罚单”
作者:蒋婷婷  发布时间:2022-04-08 16:18: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为扣除对方当事人工程款向法院提交其伪造的证据,经院查实后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该案是阳朔法院发出的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2021年底,原告陈某以被告李某姐弟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阳朔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89927元。被告李某辩称,因原告陈某承揽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被告李某请其他工人进行修复工作,并支付了相应报酬。被告李某为证明其辩解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九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主张从原告陈某的工程款中扣减相应费用。经人民法院查实,被告李某将上述九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中与案件不相关的附言“卸车费”、“雕花板”“租房押金”等篡改为与涉案工程相关“泥水修补”等内容,共计金额49180元。经承办法官释法后,被告李某承认篡改了银行电子回单附言部分。

法院认为

被告李某伪造案件重要证据,存在减轻己方责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妨害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做出罚款20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

法官提醒

提交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威严的挑战和破坏,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而非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进行诉讼。一旦做出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