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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1个小时,被告履行、原告当庭撤诉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2-04-25 15:53:27 打印 字号: | |

调解成功

4月21日,象山区法院通过庭前调解迅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李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当庭履行赔偿款、原告当庭撤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8日,被告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环城西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将军桥红绿灯北口处时,遇前方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并排静止在将军桥红绿灯北口处等待红绿灯,因握把不稳,车头与二原告车尾相碰撞,造成一名原告受伤及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多次协商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二原告遂向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李某赔偿二原告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承办法官李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并及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后当庭组织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但被告李某认为没有修车票据,拒绝赔付。由于车辆修理费未实际产生,诉讼请求不明确,为了便于一次性解决纠纷,法官及书记员带领原被告双方现场查看了车辆损害情况,并让原被告一同去修理店咨询修车费用。

现场调解

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着重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循序渐进给各方当事人做工作。同时,向双方阐明法理、明确责任,原被告很快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场支付了二原告的车辆修理费及诉讼费等,二原告也主动放弃了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并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开庭到调解结案仅用时不到1个小时,是象山区法院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刻体现,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高效和温度。

 
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