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唐某与被告恭城某医院因赔偿问题一度矛盾尖锐,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该院民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并有效化解了本案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4日,被告至原告所住村屯做宣传活动,为老年人做免费的眼科检查,有白内障的可以免费为其做手术。原告感觉右眼视物逐渐模糊,被告为其检查后认为可以施行白内障手术,并于3月6日为原告施行了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3月8日,原告突然呕吐,并大、小便失禁致昏迷被送至恭城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手术治疗后原告出院。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0元医疗费。2021年9月27日,原告申请桂林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21年12月27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为:唐某右眼球缺失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属七级伤残。原、被告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事故损失149623.9元以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的主办法官经验丰富,她深知医疗纠纷案件属于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周期较长的类型,也较难实现案结事了,遂决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积极进行调解。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主办法官从被告愿意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弥补先前过失这一角度入手,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理性分析矛盾争议问题,重建医患信任关系,最终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1.5万元,扣掉被告先行支付的5万元医疗费,最后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6.5万元,并由该院出具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十分满意,均表示非常感谢主办法官帮助双方解开心结。
本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地为双方当事人缩短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更有力地缓和了医患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