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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买卖引纠纷 法官调解助力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2-04-26 09:28:29 打印 字号: | |

4月21日上午10时许,灌阳县人民法院文市法庭王法官组织调解了一起涉石材买卖合同纠纷,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事情还要从2020年9月份开始说起,众所周知,灌阳县文市镇盛产石材,已形成石材开采、生产、销售、运输一条龙,产品远销国内外。该案中的灌阳县文市某石材厂与湖南江华某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江华某公司承建了一个当地广场建设,需要购进大理石材,遂到文市镇采购,双方签订了大理石石材购销合同,由文市某石材厂向其提供石材,先发货后付款。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文市某石材陆续向江华某公司提供了价值60多万元的大理石石材,江华公司支付了40多万元的货款,剩余10多万的货款尚未支付,经文市某石材厂多次催要,江华某公司一直推脱不支付,甚至到最后江华某公司负责经理连文市某石材老板的微信不回,电话也不接,石材厂老板多次到江华某公司,但最终无功而返,文市某石材厂无奈之下只好将江华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16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灌阳县法院文市法庭受理该案后,当即想先通过“隔空”调解推动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让双方把具体的货款先确定。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石材装车和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由乙方即石材厂负责。因大理石材运输损耗的多少双方并未确认过,具体数额难以确定。4月21日王法官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王法官现场释法,也从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角度积极沟通协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共克时艰。最终在王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调解协议:原、被告确认石材货款115160元,分期寄付,并在给付最后一期货款时扣除5000元定金,案件受理费被告自愿承担。

至此,一起涉企案件最终顺利调解结束,既保障了原告企业的债权,又减轻被告企业的还款压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灌阳县人民法院坚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强民商事审判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全力促进本地经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面对纠纷,当事人应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