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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培训机构欠缴物业费,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2-05-06 16:01:18 打印 字号: | |

受疫情及“双减政策”影响,教育培训机构暂停营业,物业费能否减免?4月26日,象山区法院成功在庭前一次性化解桂林某商场200多户业主涉“疫”物业纠纷案件。

    疫情+“双减政策”,教育培训机构的物业费能拒缴?

2021年起,张某等人在象山区某商场内租用了几间铺面,用于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同年7月,在“双减政策”的影响下,线下教培机构遭遇“寒冬”,张某等人自觉服从政府决策,积极完善行业多元转型,后又由于疫情反复,为服从抗疫大局,张某等人主动关闭商铺,暂停营业,无法进行线下培训,导致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拖欠了近一年的物业费也迟迟未缴,物业公司在催收无果后便把张某等人告上了法庭。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受疫情及“双减政策”的双重影响,使教育培训机构暂停营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调解的可能性较大。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帮助经营者们尽快复工复产,摆脱困境,故积极组织原告物业公司、被告多家教育培训机构及业委会负责人三方进行协商。经法官10多轮耐心调解,物业公司同意与教育培训机构、业委会继续履行物业合同,免除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物业费,且业委同意承担部分物业费,教育培训机构及时履行物业费给付义务后,原告自愿撤诉,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疫情期什么情况物业费能减免?法官这么说!

疫情对合同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也非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等因素进行多方考量。减免物业费不能强来,毕竟在物业关系中,受疫情影响的既包括物业方,当然也包括业主方。双方应该守护契约精神,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理所当然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终止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并非矛盾的两极,而是利益共同体,只有双方友好协商,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才能携手共渡难关。

 
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