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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为爱发“令”|象山区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正式通车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2-05-13 15:39:42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有些人认为,离婚了,孩子判给了我,探视权由我说了算;孩子不判给我,我就可以“生而不养”......对待“不合格”家长,真的无计可施么?恰逢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象山区法院对一起探视权诉讼案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令》。

“孩子不是父母婚姻的工具

2020年6月,桂林市中院判决的一起二审离婚案中,维持了原判准许离婚及婚生女儿跟随原告女方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男方拒不履行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女方心生怨气拒绝了男方探视子女的要求,男方便时常到孩子的住所及上下学的路上将孩子从母亲手中抢夺,双方发生争执,此举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日,男方就探视权问题向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5月11日,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定双方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在调解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令》,责令这对父母“依法带娃”,明确提示并告诫当事人:婚姻关系恶化不应成为把孩子作为惩罚对方工具的理由,离婚后父母双方依旧对孩子具有探望以及共同抚养并进行家庭教育的权利和责任,该责任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以此唤醒和强调父母责任,引导当事人在子女抚养和探视问题上达成共识。在法官释法说明后,女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表示会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并配合孩子父亲探望孩子。

“孩子不是父母离婚的累赘

本案中,判决生效后,男方迟迟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是否合理?《家庭教育令》是如何指导的?

承办法官:是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家庭教育令》明确了男方应当积极主动支付抚养费。

男方多次强调“我是孩子的亲爸爸,我见不见小孩你李某说的不算,有法律!”那么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承办法官: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两个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权定期探望女儿。

如果本案中父母收到家庭教育令后,仍不履职,有哪些后果?

如果本案中的父母在收到家庭教育令后仍怠于履职,存在违反家庭教育令的情况,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训诫等措施。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异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收到家庭教育令仍不履职,可能因此导致抚养权变更。

“依法带娃”时代,家长都该“合格上岗”

正如法官发出的《家庭教育令》上所言,也许你正在为生计奔波,或者正在忙于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对你而言,父母是一份没有岗前培训却终身在岗的特殊职业。对孩子而言,你的关心与呵护却是他永远的依靠。为更好地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正式走上法治轨道,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也意味着家庭教育从“家事”变为“国事”,敲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福音。作为父母,仅仅履行抚养义务是不够的,要端正家庭观念、还需要注重家庭建设,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象山区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高度重视做好未成年人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关爱工作,不断探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在助力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和督促作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努力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用实用活,促进监护人依法管好自己的“下一代”。

 

 
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