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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公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一)
于某二诉谢某抚养费纠纷
——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及抚养费确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05-30 08:41:12 打印 字号: | |

男女谈恋爱分手后,非婚生子女谁抚养?能否向对方索要抚养费?近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谢某(男)与于某一(女)通过亲戚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了约半年时间后分手,并未领取结婚证。分手时,于某一已怀有身孕,谢某对怀孕一事知悉,但并不认可孩子系其亲生。2018年,于某一生育一子于某二,因双方对于某二的抚养费事宜进行协商未果,于某二遂诉至临桂法院,要求谢某支付于某二的抚养费。

【亲子关系的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于某一申请,临桂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于某二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5日作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确认了谢某系于某二的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裁判结果】

经过主办法官调解,释化了双方的恩怨,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谢某自愿支付于某二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一年抚养费24,000元同时谢某自愿承担某二满十八周岁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凭发票),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对此,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一是亲子关系的确定,二是抚养费的确定。本案谢某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提出异议。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经于某一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于某二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通过医学手段,对亲子关系进行确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临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