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上午,在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到来之际,灵川法院甘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并在该案中启动家庭教育程序,指导离异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离婚,无辜且受伤害的永远是孩子。老话说:“养不教,父之过”,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其言行举止、心理思想态度受父母的影响很大,如果父母未尽到应有的管教职责,孩子很容易走上歧路。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里面规定每年的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的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家庭教育从“家务事”上升为“国事”,“依法带娃”进入了新时代。
案情回看:
案件中,原告小强和被告小花(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分别于2012年、2016年生育了一对儿女。因双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无奈之下,男方离家到外面住,女方只能自己照顾一对儿女。现在双方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小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被告小花生活,婚生子随原告小强生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院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双方的婚姻确实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双方均同意离婚,如何处理好一对儿女的养育、教育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针对这样的情况,主办法官李华经研究决定在该离婚案件中启动家庭教育程序。
法院调解:
主办法官李华在办案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对一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状展开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已满10周岁的女儿的意见。李法官认为继续维持两个孩子的生活现状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最大化。为此,李法官组织夫妻双方对孩子的问题进行深入沟通。
小花认为,自己以后的重心就是好好工作,好好照顾两个孩子,但自己和孩子所住的房子是婚前小强一家人自建的农村房,自己没占份额,希望离婚后还可以和两个孩子继续居住,直至两个孩子成年。
小强表示,为了两个孩子,在住房上可以提供帮助,同意让小花继续居住,但是该房子是其家庭所有的,不是其一个人能决定的,还需要征得其母亲和弟弟的同意。案外双方拟好了书面的居住协议后,小强母亲和弟弟在协议中签了字。
经法院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归小花抚养,儿子归小强抚养,小花带两个孩子居住生活直至孩子大学毕业。
调解现场,针对两个孩子的教育问题,法庭启动了家庭教育程序,向当事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手册,明确父母的教育责任,让双方在充分了解家庭教育义务的基础上,签订《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督促双方在离婚后履行好对儿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法官说法:
李华,灵川县人民法院甘棠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
本案中,小花和小强离婚后,小花没有住房,小强在住房上为小花提供帮助。在征求其母亲和弟弟同意的情况下,在案外签订了《居住协议》,根据该协议小花继续可以和两个孩子居住在小强家的自建房里,直至两个孩子成年。为保障一双儿女的家庭教育权利,法院在调解时增设了家庭教育程序环节,向小强和小花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手册,明确他们作为父母的教育责任,让他们在充分了解家庭教育义务的基础上,签订《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督促他们在离婚后仍然履行好对儿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本案中,灵川县人民法院甘棠法庭积极探索建立家庭教育机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家事案件中设置家庭教育程序,不仅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婚姻问题,还考虑到整个家庭的方方面面,帮助处理好家庭成员情感创伤的修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善后问题,通过灵活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用人性化的司法服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