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中旬,被告人李某友同村的“李某山”(另案处理)问其借银行卡使用,李某友明知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交给“李某山”,经查证,李某友的该张银行卡已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统计,该张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503,904元。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了罚金,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当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法层出不穷,不管是出于谋利,还是出于友情、亲情等原因,有偿或者无偿出售、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所谓的“流转水账”,均有可能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在提高反诈意识的同时,也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重要个人物品,切勿因蝇头小利或贪图一时之利出租或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到头来既失财又担责,身陷囹圄、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