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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借银行卡赚钱触犯刑法获刑
作者:申振中  发布时间:2022-07-28 15:33:58 打印 字号: | |

出借自己银行卡、手机卡,

反正自己不用没啥损失还能赚钱,

何乐而不为?

可是,天上怎么会有掉馅饼的好事,

小心这“馅饼让你陷入牢狱之灾!

 

近日,永福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帮信罪”案件,自作聪明的被告人吴某以为出借“两卡”是一条毫不费力的生财之道,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最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1年2月,吴某在永福与一名男子吃饭,吃饭过程中,该名男子告诉吴某有一个赚钱的机会,只需要出借自己的名下的银行卡,便可获得收益。吴某正缺钱用,想着出借银行卡不仅没损失还能轻松赚钱,便答应该男子。随后,吴某便将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卡、柳州银行卡以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借给该男子使用,并获利人民币1200元。吴某出借的以上银行账户异常资金进出账流水360余万;其中涉及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3元。

2021年6月,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近年来,“帮信罪”行为多发频发,帮信犯罪分子往往心存侥幸,认为仅将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出借或出卖给他人使用,没有直接实施网络诈骗等行为,不会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由于自己行为,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等,很可能已经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中,吴某年仅22岁,因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直到案发后,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才追悔莫及。

法官提示:“轻松又挣钱”的赚钱机会后面往往隐藏着深深的陷阱和巨大的风险。当赚钱渠道神秘且报酬丰厚或以“躺平”便能轻松赚钱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绝对不能心存侥幸,贪图利益,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