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法院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心尽力为民办实事,注重在审判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温度。近日,永福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帮助务工人员追回工资及赔偿款。
2021年4月,原告唐某应聘到被告重庆某公司承建的G72泉州至南宁高速公路广西桂林至柳州段改扩建三标工程工地工作,工种为塔吊司机。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及工资,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重庆某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唐某多次催讨致使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不满,并于2022年2月7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唐某不用来上班了。唐某未注意到短信,次日照常到工地上班,发现其岗位已有人在岗,便与沈某联系,被明确告知不用去上班。
重庆某公司毫无理由地解除了与唐某的劳动关系。为此,唐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工资及各项赔偿金。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平常工作不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无奈之下,唐某于2022年5月将重庆某公司诉至永福法院,要求其给付工资及各项赔偿金128524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果。
庭审中,重庆某公司认为其与唐某之间是临时雇用关系,不存在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劳动仲裁委明确裁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唐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唐某认为,其与重庆某公司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其给付工资及各项赔偿金。双方各执一词且互不相让,案件陷入僵局,法官只得宣布休庭。
庭审后,承办法官仍不放弃对双方的调解与沟通,多次耐心地从案件事实和法理、情理等方面向当事人释法析理。经过承办法官悉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某公司支付唐某工资及赔偿款等共计30000元;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结果十分满意,对法官真心为民排忧解难的积极态度表示感谢,并为法院的司法服务点赞。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通常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重要的维权凭证,也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之前或过程中要提醒或督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注意保存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利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