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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雇佣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经济损失怎么赔偿?
作者:周翠仁  发布时间:2022-09-07 10:19: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刘某被雇佣到A公司开发B公司承建的位于二塘工业园新型材料加工项目工作做杂工,主要负责往搅拌机倒入砂、水泥等原料加工砂浆。在制作砂浆过程中意外被搅拌齿轮绞伤。

经医院治疗诊断:刘某右侧开放性手部损伤,手指多处骨折、挫裂伤。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刘某意外受伤致双手功能丧失12.7%,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属9级伤残。

刘某曾与A、B两公司就雇工期间受伤的后续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要求二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但二公司认为保险已赔付及已垫付医院治疗费用给刘某,其余赔偿协商无果。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A、B两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被雇佣者在务工过程中受伤,雇佣方除保险费赔付、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外,是否还需赔偿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的造成损失?

    调解情况

平乐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对刘某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法官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A、B公司作为雇主,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原来已赔偿1万余元以及保险赔偿款10万元外,A、B公司愿一次性连带赔偿刘某提供劳务受到的伤害造成的损失9万余元。目前案件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一、关于提供劳务者在事故中的经济损失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受伤,可请求的合理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

其一,提供劳务者作为雇员,其在工作中应注意加强防范,对其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会认定其存在一定过失,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其二,作为雇主,其须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须组织雇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甚至可为雇员购买相关保险,否则往往要为雇员损失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其三,现实中,劳务受害的原因往往是多样性的,此时对于受伤的该名劳动者而言,会因为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此时,提供劳务的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维权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