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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万茶叶在运输途中遭化学品侵蚀,没有保价法官会怎么判?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2-09-21 08:56:31 打印 字号: | |

价值426万元的茶叶在运输途中不明化学物品侵蚀污染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如何承担责任?近日,象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判决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93万余元。

价值426万茶叶:几乎全部被不明化学物损毁

云南某茶业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价值426万元的92件茶叶从云南运往桂林,并申报了保价声明价值,但未支付相应的保价费,和该批茶叶一同装载上车的,还有用作消毒防腐的兽药“疫可平”。在客户林某到达物流公司桂林货运仓库准备接收该批货物时,发现茶叶已经被不明化学物品侵蚀污染。收货人林某找到物流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但物流公司以货主没有保价为由,只愿意按照快递运单上注明的条款来赔偿运费的5倍。双方协商无果,林某遂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一:收货人林某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物流公司?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通常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或特殊地位的当事人。以“货物运抵到站交付收货人”为时间点,在该时间点之前收货人不享有运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该时间点之后收货人加入托运人一方,与托运人共同享有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收货人之所以加入是因为托运人的许可,托运人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让渡给收货人。综上,收货人林某有权起诉物流公司。

争议焦点二:没有保价如何判定赔偿

本案中,第三人云南某茶业公司向被告某物流公司交付涉案92件茶叶,被告向第三人出具运单,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将承运货物损毁,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运单中虽载明“未保价快件灭失、毁损、内件短少的,按实际金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价值受损快件运费的5倍”,但该条款为被告单方制作的免责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涉案运输货物为茶叶,茶叶属于食品。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保证食品不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但被告在明知托运物为茶叶的情况下,仍将其与包含化学药品“疫可平”在内的其他货物混装在同一集装箱内,导致运输过程中“疫可平”药品泄漏,致使茶叶受到污染,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明显存在重大过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与第三人约定的上述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故涉案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应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判决结果

经评估,涉案的996.2公斤的92件茶叶交付货物当日的市场价值为426余万元,有11件为完全损毁,81件为部分损毁造成价值贬损,残存价值为26余万元,实际损失价值为352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对涉案茶叶进行证据保全,并已依法指定原告提供适宜存放茶叶的场所进行保管,但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故因存放条件造成涉案茶叶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原告承担。因原、被告双方就两部分原因对茶叶价值贬损的作用力大小,均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故本院结合涉案茶叶价值、受损原因、损失范围、程度,以及原、被告在运输过程和保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定由原告林某承担81件茶叶损失的30%即105万余元,被告承担该81件茶叶损失的70%及11件完全损毁的茶叶损失即293万余元,对于原告林某诉请超出判赔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无论是大件货物托运还是网上购物快递,如果货物价值较大,建议进行保价运输,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