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顶着正午烈日,恭城法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罗恒军带领十余名干警奔赴栗木镇某养猪场先予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变卖生猪582头,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公司和养殖户的合法权益,赢得双方一致好评。
该案中,某农牧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由某农牧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等物料,享有生猪所有权,并负责销售;刘某提供养殖场所及劳动力,并负责水、电费用。后双方因代养费结算问题产生分歧,在生猪可上市售卖之时,刘某阻挠售卖,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刘某仍不予配合,遂诉至法院。
因生猪属于鲜活物,且在近期又陆续出现个别生猪死亡情况,为解决双方矛盾纠纷,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承办法官果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讲明利害,分清责任,再予执行。经释法明理后,双方一致同意立即变卖,所得价款也暂存法院,待双方协商或诉讼后再行处置。
在执行现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监督双方当事人共同对生猪进行清点、检疫、造册登记,以及装车过磅,全程用时十六小时,先予执行行动圆满完成。
法官释法: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