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骑小单车撞伤了在一旁跳广场舞的阿姨,到底谁该为此担责?近日,这起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的身体权纠纷案在灌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成调解,最终男孩的父母赔偿受伤的阿姨五千余元。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的一个晚上,赵先生7岁的儿子在小区球场骑小单车玩耍,不小心将在小区内跳广场舞的原告撞倒,原告感觉左前臂疼痛,即被送入灌阳县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原告为此支出医药费千余元。随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小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判案依据
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小孩骑单车撞伤了原告,虽然是无心之过,但毕竟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理应赔偿。但小孩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法官释法,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小孩的父母愿意赔偿原告五千余元,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孩因骑小单车造成他人损害,作为男孩的监护人即男孩父母未能尽到全面的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