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前后,以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杨为代表的五名股东,和刘某、刘某信、叶某槐等三名股东,就A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账款等事项发生矛盾,逐渐发展为激烈冲突。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杨因涉嫌非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刘某、叶某槐召集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该举动遭到了以刘某杨为代表的一派股东强烈质疑与反对,至此股东之间几乎陷入决裂。短短半年时间,A公司从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迅速转变为一个开不出销售订单濒临停业的企业,员工的生计也岌岌可危。2018年8月,刘某杨等五名股东作为原告,提起了解散A公司的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A公司于2020年7月正式宣告解散。该公司解散纠纷案下达终审判决后,A公司依法应在15日内由公司内部自行组成清算组,完成公司资产清算及分配工作。但该公司九名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始终无法组建清算组。法定自行清算的期间超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拉扯,周某、秦某发、王某东、朱某等持股比例各在9.45%左右的中小股东决定还是将清算交给司法程序解决。2021年1月,经审查,一审法院再次受理A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裁判结果】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强制清算案需要特别慎重,一是因为A公司虽然不具备继续存续的条件,但公司在解散前经营状况良好,积累了较多资产;二是A公司仍有大量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复杂;三是A公司在解散前拖欠了大量社保、税费未及时清缴,相关员工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四是A公司作为本地小微企业代表,其由盛转衰进而步入解散、清算程序历程可能会引发涟漪效应,司法程序在该案中发挥的作用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且该起案件背后是深重的股东矛盾和相对优质的资产,必然也会对司法程序要求更加严谨,对辅助司法机关的专业机构亦会要求更加专业。故一审法院针对上述情况综合研判,首次提出并采用了竞聘的形式选任清算组,以保证A公司剩余资产的效益最大化,制定相对较优的分配方案,把资源节约和效率提升的利好,由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让渡给债权人和股东。
竞聘选任清算组的好处在该案中很快凸显。特别是在资产保值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A公司有一块估值为1700多万元的土地,因估价较高,两次网拍皆流拍。清算组认为该待拍地块属于优质地块,同级土地的市场价不低于1000万元,如该地块进入第三轮拍卖,价值将严重缩水,届时若再次流拍,可能使被清算人的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此时已有潜在购买者提出1000万元以上报价预收购该地块,故一审法院在清算组的建议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指示清算组,中止第三次网拍,启动变卖程序,最终通过议价的方式,将该地块以1080万元售出。2022年6月22日,一审法院裁定终结A公司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广西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大背景下,创新以竞聘、成立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等方式选任清算组,在降低破产清算成本、提高企业资产处置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为类案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至一审法院作出终结A公司清算程序裁定时,A公司财产处置率达到100%,远高于法定结案处置率60%的最低限度,且A公司资产第一轮分配也已全部完成,欠缴的员工社保、公积金、税费及欠付工程款项等第一顺序债务亦已全额清偿到位,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良好形象,为有效促进辖区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