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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隆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关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2-11-09 08:41: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隆某与案外人B公司均系原告A公司的股东。2010年2月27日,B公司任命隆某为该公司总裁助理,兼任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财务工作。2015年3月2日,B公司任命隆某为A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工程、办公室工作。

隆某与案外人甲系叔侄关系。2014年2月16日,C公司与案外人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C公司将商业广场二期工程第5栋和第6栋承包给案外人甲施工。隆某作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名。因工程款支付事宜协商未果,案外人甲于2020年4月28日将A公司C公司诉至院。

2015年10月20日,A公司向案外人D公司借款250万元,并于2016年2月19日对其中200万元本金进行贷款展期,展期期限自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2016年12月9日,A公司与案外人E公司签订《协议书》,就A公司开发的商业广场1#、2#、3#、4#、5#、6#、7#、8-1#、8-2#”工程项目内的未完成工程量和欠付砼款支付计划达成协议。2019年10月21日,案外人F公司起诉A公司区人民政府,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交付安置商业铺面、支付过渡费、原欠款及拆迁补偿款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案外人谢某、蒋某、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谢某、蒋某的诉讼请求,A公司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8年7月15日,某某区地方税务局向A公司发出《某某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通知书》(地市某某地税土增税清审〔2018〕2号),要求A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18 722 579.51元。2020年8月13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A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A公司办理申报及缴纳上述土地增值税18 722 579.51元,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至缴款之日的滞纳金。

另查明,2017年4月29日,隆某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起诉A公司B公司。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隆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隆某向A公司借支的款项7 829 233元应视为隆某作为公司小股东向A公司预支的利润,并已在该案隆某可分得的利润中予以扣除。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623 800元包含在上述7 829 233元中。

【裁判结果】

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隆某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隆某为A公司股东,A公司主张隆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关于A公司主张隆某利用关联关系与案外人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其受C公司委托作出的行为,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隆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不当行为损害原告利益;同时,案外人甲起诉A公司C公司,系案外人甲与A公司C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与隆某代表C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A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A公司主张隆某挪用公司资金623 800元,A公司主张的款项经生效判决认定为隆某A公司预支的利润,并已在该案中予以抵扣,现A公司主张隆某挪用公司资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A公司主张隆某阻挠原告融资、贷款,致使A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债务的意见,A公司提交的相应证据仅能证实原告对外借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隆某存在恶意阻挠贷款的行为,对A公司该主张,亦不予采信。关于A公司主张隆某明知原告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况下,起诉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系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隆某作为A公司股东,起诉要求A公司分配公司盈余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隆某滥用股东权利,对A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A公司主张隆某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关联交易导致商业广场逾期交房,导致A公司赔偿业主违约金,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隆某存在何种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驳回A公司要求隆某赔偿A公司利益损失的诉请。A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石。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劣势地位,其权益经常遭受侵犯。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进而巩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如果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要求赔偿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时不但要举证证明滥用权利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存在,还应证明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存在,且须证明该损失系由于滥用权利股东的权利滥用行为所造成。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