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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11-17 08:19:1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在社会上基本形成,但酒驾这一现象还是屡禁不,很多人对于酒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充分。近日,永福法院集中审理了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经查明,2022年7月某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水利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44mg/100mL,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22年7月某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永福县苏桥镇干校往苏桥镇街上方向行驶,途经苏桥镇大桥头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2mg/100mL2022年8月某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永福县商贸去铁路交又路口,途经永福镇凤城路水利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1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潘某、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行车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为了和家人安全出行请遵守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