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旅游产业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典型案例。
2009年6月,原告王某(乙方、被拆迁人)与被告桂林某公司(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拆迁原告位于桂林市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3.2㎡,原告于2009年7月前搬迁完毕。被告用回建房屋与原告进行产权调换。一般过渡期为24个月,原告自找过渡房的,被告按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搬出上述房屋并自行找过渡房。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安置补助费,原告曾多次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均获本院支持。现被告拖欠2018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提出前之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为原告安置回迁房屋,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延长过渡期限的,逾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此,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2018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4268元(63.2㎡×16元/㎡×24个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018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4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