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2年7月23日,司机龙某受某瓷砖店老板要求为莫某送货,在送达莫某家后,应莫某要求,好意搭载其前往县城,在回程途中,因龙某驾驶不当加上车辆制动性能问题车辆冲出道路,造成莫某受轻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莫某要求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两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龙某向法院提出,其搭载莫某是出于好意,且此次事故为意外,在莫某住院时已主动垫付7300元,且龙某本身具有残疾,家庭经济困难。
考虑到龙某的情况,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官努力做双方工作,积极向原告方普及“好意同乘”的相关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1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载的行为,也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双方合意性、非法律拘束性三个特点。
#2“好意同乘”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要承担,只是能够减免部分责任。本案中因莫某主动请求龙某同载自己到县城,属于受惠者主动请求型好意同乘。所以可以减免龙某部分责任。但在“好意同乘”,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驾驶员的控制范围内,驾驶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而龙某因驾驶不当造成了莫某受伤,也是需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因“好意同乘”一般可以减免20-30%的赔偿责任。那驾驶人一般还需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
#3好意同乘在性质上属于善意行为,不论是搭乘者主动请求还是供乘者主动邀请,都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要求。虽然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开车人还是乘车人都应当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