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分配规则及举证时限的要求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各自承担提供哪些证据的责任,其意义在于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
案情简介:近期,资源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审理一起案件,原告闫某与被告阳某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而最终阳某因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足而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原告闫某、李某与被告阳某、杨某、童某就开发资源县某地的一片荒地用于建成房屋地基出售签订《开发合伙协议》。2016年,原告李某向被告阳某表示想购买一块地基用于建房,阳某同意,要求李某先预交10万元押金,待地基建好后交款时抵作地基款。2016年3月5日,原告李某通过其妻子闫某农业银行的账号转账10万元给阳某。后因当地群众反对,被告开挖地基停工。2022年李某得知地基无法交付后,便找到阳某要求退回十万元,阳某声称自己早已于2019年将十万元退回给李某。一时之间,双方争论不休,李某便起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阳某称自己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李某,但阳某交付的那天,李某正在外地务工,并有工头记账单佐证。因阳某称自己已退回十万元,却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退回李某十万元,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该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对被告阳某释法明理,向阳某说明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阳某表示理解并承诺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对于不能即时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妥善保存,以免在诉讼过程中因无法举证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