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审理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但在法官明察秋毫的洞悉之下最终成功化解。
案情回顾:2022年3月11日,张某为了阻止前亲家谢某使用儿子的车辆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与谢某的未成年孙子彭某发生了肢体碰撞。几天后,张某称身上淤青的地方是彭某造成,要求赔偿未果,张某故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事发时张某到底是否为彭某致伤,案件主审法官分别到接警的派出所及张某看病的卫生院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对卫生院中张某主治医生询问得知,人体受到严重击打等伤害导致软组织损伤,一般会在24小时内出现皮肤青紫淤血的情况。张某于3月16日去卫生院进行治疗,主治医师称那时的确发现张某身上有青紫瘀斑。通过对接警的民警进行询问,得知张某3月14日12时在派出所时所拍的照片上,并没有任何青紫瘀斑的痕迹。结合这两份证据,张某3月16日照片上的伤是在3月14日12时以后造成的更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张某认为是彭某导致自己受伤并没有提交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分配规则及举证时限的要求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各自承担提供哪些证据的责任,其意义在于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