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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法院4天高效温情执行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作者:周翠仁  发布时间:2023-02-02 11:02: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黄先生因感情破裂,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年幼的孩子由张女士抚养,黄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未就黄先生探望小孩时间方式做具体判决。后因张女士拒绝探望,黄先生遂诉至法院,2022年法院判决张先生享有寒假接走孩子共同生活7天的权利。但由于此前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矛盾激烈,探望过程中发生冲突,张女士数次阻挠黄先生的寒假探望。寒假临近结束,张女士仍拒绝探望,1月28日,黄先生就探望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立案后,我院执行局高度重视,既考虑到寒假即将结束,时间紧迫,要尽快执行保障黄先生权利;也考虑到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要保护孩子免受感情伤害,执行法官认为不宜采取简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决定采取“温情执行”。执行法官仔细了解案情后,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在与双方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张女士的种种顾虑,也充分听取了黄先生的探望意愿,从“情、理、法”角度详细释明,耐心劝导双方妥善解决矛盾,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最终,张女士表示如果孩子愿意跟黄先生走自己不会阻止,黄先生如愿带走了小孩,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得以高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