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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物业纠纷的那些事!
作者:欧阳晨娟  发布时间:2023-03-08 15:02:0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对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当业主与物业出现矛盾时,很多业主选择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由此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在此,七星法院总结归纳了物业纠纷中常见的三个典型问题。帮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升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1.房子长期空置,我可以不交物业费或者物业费打折吗?

有约从约;若无约定,不可以免交或少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整体区域,业主虽未入住,但物业公司仍对小区公共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享受了该服务。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故无论入住与否,在物业合同没有减免优惠的情况下,都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房屋有质量问题,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

房屋销售方是开发商,在质保期内,对所售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房屋质量引发的维修、赔偿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长期性的特点,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物业服务质量需要由全体业主评价,业主不能仅凭自身感受拒绝缴纳物业费。如果单个业主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付物业费,会造成物业公司经费不足,进一步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权益。因此,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能否减免物业费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约定,针对个案进行判断。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寄语:

物业纠纷并不是某一方的原因,物业公司与业主都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小区环境,接受采纳业主对小区管理的合理意见,使业主从内心认同物业公司的服务,减少双方的矛盾。对于业主来说,不要错误认为,对物业服务有任何不满,就采取拖欠费用、躲避法院的审理等消极方式应对。总之,小区整体环境的维护,需要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如果发生纠纷,也应当互相理解,采取正确的态度解决纠纷,共同维护和保障小区的安定与和谐。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