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出非法交易“两卡”、提供虚假交易平台和技术支撑、提供转账洗钱等一系列黑灰产业。这些黑灰产业又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秩序。
让我们来看看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被告人詹某通过下载飞机聊天软件与需要转移非法资金的上家取得联系,在购置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工具后,詹某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组织被告人邱某在出租房内,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帮助上家进行跑分转账。平时詹某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联系上家和向“卡农”收购银行卡,邱某负责具体操作收购的银行卡进行转账。2023年1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刘某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西农信社银行卡,以及网银和绑定的电话卡一同交给收卡人,为詹某、邱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此期间,詹某获利8000元,邱某获利4000元,刘某获利3000元。2023年2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邱某,当场查扣刘某提供的银行卡,以及用于转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后公安机关于2023年2月7日抓获刘某,于同月13日抓获詹某。
经统计,被告人刘某上述银行卡案发期间流入资金共计882万余元,其中熊女士(居住在桂林市七星区)等被害人被诈骗的299余万元流入该卡。
法院判决
针对本案,主办法官认为,被告人詹某、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操作银行卡协助转移上游电信诈骗赃款,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账洗钱以及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的案件。很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都声称,自己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利用微信、支付宝帮助转账或银行转账取款,只是为了“轻松”挣点钱。殊不知这些行为为其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辟了“快捷通道”“绿色通道”,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容易得逞,追赃挽损难度更大。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出租、出借、出售,沦为电信网络分子的“工具人”,既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最终自己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