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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释法|村民组组长竟被自己管理的村民小组起诉?
作者:杨艳兵、夏冰莹  发布时间:2023-03-24 09:15:47 打印 字号: | |

村民推选出的村民组组长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审结一起纠纷瓜里乡某村民组组长违反村民会议决定,私自变卖公共木,被其管理的小组起诉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10年,资源县林业改革时,属于原告集体共有的山林及林木没有分到各户,为了林业改革顺利颁证,在林业改革工作组的要求下,2010年6月村民组召开全组户代表会议,将林地进行了分配。后因林地上的林木分布不均匀,不便于分配,2010年7月村民组再次召开户代表会议,达成协议:杉树不分,待杉树能够砍伐时由组里一次性卖出再分配款项,如果村民私自砍树卖树以一罚十。集体所有林地及林木分配好后,2010年10月份颁发了林权证给各户。2011年被告郑某偷偷将协议中村民共有但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林木以一万元的价格变卖给马某,2021年马某又将林木以两万元转卖给谭某,2022年谭某将林木砍伐。村民得知此事后要求被告郑某退还林木款未果,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损失款两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村民组起诉村民组组长的侵权责任纠纷,村民组召开会议同意提起诉讼维权,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郑某主张2010年7月会议达成的组内协议无效。本院审查认为2010年7月涉及集体共有林木如何分配的会议在原告村民小组全部11户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召开,召开程序合法,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只要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其他10户同意,即使被告郑某不同意该协议,该协议仍然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内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变卖价格一万元的两倍即两万元退还,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两万元。郑某作为村民组组长,理应以身作则,遵守组内合法协议,履行“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