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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警惕“恋爱脑” 远离“爱情陷阱”
作者:王真  发布时间:2023-04-06 08:39:31 打印 字号: | |

都说爱情使人盲目,人一旦陷入了爱情的旋涡,就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4月3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邓某以恋爱交友为名,多次诈骗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害人李某(男性,28岁)在某交友软件上偶然结识了被告人邓某(女性,25岁)。线下见过几面之后,李某的爽快大方,有求必应,让债务缠身的邓某觉得机会来了。于是邓某对李某日常嘘寒问暖,无微不至,逐渐取得李某的信任,很快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邓某虚构出亲属住院、发生车祸、做生意失败等“悲惨”情节,多次向李某借款。李某出于爱慕和信任,没多想便借钱给她。

2020年3月,李某因家里急需用钱,便向邓某索要欠款。为拖延还款,邓某谎称通过卖肾偿还所欠的借款,然后又以卖肾需要营养费、缴纳保证金、做手术等虚假理由,持续向李某借钱。虽然邓某一直未偿还借款且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但“恋爱脑”上头的李某还是不断通过各种借贷平台借款,继续向邓某转账。截止2021年1月,邓某共计骗取李某21万余元。所得钱款,全部被邓某挥霍一空。

后来,李某了解到邓某借钱只是为了满足其大手大脚的生活才幡然醒悟,经多次催收,眼看还款无望后,李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邓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通过家人偿还了李某大部分款项,取得李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综合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恋爱交友为名义的诈骗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邓某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当前以婚恋交友为名实施的诈骗层出不穷,在没有确定对方真实身份前,切忌与对方涉及金钱上的往来。网络交友需谨慎,保持良好的社交心态。每一位网友都应该擦亮双眼,警惕“恋爱脑”,防止掉入感情“陷阱”。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