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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两小孩顽皮打闹 摔断牙该如何赔偿?
作者:蒋湘华 唐婵郁  发布时间:2023-04-14 10:16:42 打印 字号: | |

8岁的小林(化名)、11岁的小韦(化名)系一个小区的邻居,2022年7月14日傍晚,二人与其小伙伴分别在小区楼下玩耍。期间,两小孩因发生口角遂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小韦将小林摔倒在地导致小林脸部朝下撞到地面,两颗门牙受伤。事后,小林家长要求小韦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122.3元。因索赔未果,小林将小韦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在庭审前,主办法官分别向双方家长了解案情,知晓双方诉求及态度。为高效化解纠纷,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全力化解双方家庭“心结”,促进案结事了。同时,考虑到维护双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弘扬和谐、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矛盾激化,主办法官优先采用了庭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家长最终确定于2023年3月到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被告家长释法明理,结合《民法典》分条列项地阐明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并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使被告家长正确认识到本案的损害后果以及其自身作为监护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请原告家庭体谅被告家庭的经济条件,维护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促进案结事了,在金额赔偿方面作出让步。

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小韦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小林各项损失3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未成年人小韦在扭打中造成小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小韦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应承担赔偿小林相应损失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并不能妥善对待与处理相应的社会关系,易产生冲动心理。故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其在外发生过激的冲突,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使子女成长于健康的环境中。

 
来源: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