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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引争议,隐名股东有风险
作者:谢莹洁  发布时间:2023-08-11 09:30: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隐名股东因投资款问题引起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2021年4月,杨某邀请陈某共同出资到梧州市某公司投资。

2021年5月15日,陈某与杨某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陈某与杨某共同享有24%股权,持股方式为杨某显名持股,陈某作为隐名股东持股,每人均投入114000元,共投入资金人民币228000元。2021年6月17日,陈某又转给杨某投资款18000元进行增资。

后陈某经查询得知梧州市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8日注销。陈某与杨某就退还陈某的投资款事宜协商未果,诉至荔浦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荔浦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廖德英通过开庭审理,并多次与双方沟通,了解到陈某对其投资款去向及公司盈亏存在较大异议。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廖德英采取“背靠背”的方法,从法律法规、人情事理等角度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劝说,又与双方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杨某当场给付,双方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温馨提醒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资格不能对抗第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若代持人涉及其他债务纠纷,代持股权也有被法院查封并处置的风险,建议谨慎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来源:荔浦法院
责任编辑:黄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