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合法的借贷关系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离婚时已对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同债务进行分割,但一方分割的公积金债务长期未偿还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面对此情况,离婚了是否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龙胜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公积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粟某与杨某原是夫妻关系,2010年5月,两人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向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10万元用于自建房屋,粟某与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杨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协议签订后,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两人发放了借款。2015年6月,粟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书对粟某与杨某的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尚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由粟某负责偿还,欠其他亲戚债务由杨某偿还。2016年2月,从2016年2月起,粟某中断还款,经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催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23年2月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粟某与杨某起诉至龙胜法院,要求对拖欠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龙胜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粟某虽已于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粟某与被告赵某虽然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判决就双方的对外债务进行了分割,但是被告粟某仍应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龙胜法院判决被告赵某、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
法官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责任。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按照分割协议的内容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