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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受伤谁担责?解析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作者:汪子焯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8:50 打印 字号: | |

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也隐藏着风险。如果意外受伤,球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今天让我们根据案例了解一下《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

 

案情回顾

小田和小马同为篮球爱好者,经常在一起打篮球。一天傍晚,二人在篮球场相遇,双方队伍你攻我防,正打得兴起,谁料在一次争抢篮板瞬间,小马身体下落时手肘无意撞到小田右眼,导致小田右眼受伤。

事发后,小田感觉眼部不适,急忙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眶骨骨折、眼眶挫伤”。小田住院治疗2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小田找到小马协商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小田将小马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也叫作危险的自愿承担,顾名思义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篮球、足球、攀岩、赛车、越野等等,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原则其实也是一个对侵权者的免责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合理分配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篮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各参与者既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是潜在危险的承担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加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示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原告小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篮球运动存在的危险性具有认知和预见,并且其自愿参与,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被告小马对其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