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费,有来却无回?这笔账应该是用人单位支付,还是最终自己买单?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12年7月2日起到A公司工作,任职财务部出纳员,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王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1日因A公司停业,遂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但未支付王某所欠养老保险金。
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自身代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9,363.33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王某自2012年7月2日起在A公司处任职,岗位是财务部出纳员,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期间未按时足额为王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020年12月24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养老保险费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叁元叁角叁分,A公司”并加盖公司公章。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王某的工作单位,负有为王某缴纳单位应负担部分养老金的义务,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导致养老金由王某个人缴纳完毕,A公司应将该部分费用返还给王某。现王某要求A公司返还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数额,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2月24日出具欠条对王某代为缴纳的费用数额予以确认,故A公司应向王某返还19,363.33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法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由此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A公司未为王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即将退休的王某来说,可能将会面临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困境。本案A公司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A公司违反法定义务,王某则有权主张该公司返还自己代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