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几杯”成为了家庭聚会乃至各种聚餐场合的经典语录,但未能把握住“小酌”的度就会出现因酗酒导致意外乃至悲剧的发生,那么饮酒人与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马先生系多年好友,某日相约至马先生家中饮酒作乐,俩人交谈甚欢便一度喝至次日凌晨。
结束之际,赵先生起身准备回家,但正处于醉酒状态的二人开始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赵先生因醉酒状态意识模糊,欲从二楼阳台直接跳下,但因马先生的拦截暂时挽救了赵先生,促使他一度“挂”在阳台护栏上。
但因二人酒后神智不清,在赵先生持续的反抗下,马先生还是未能将其拉回安全区域,后赵先生翻身从阳台摔下,导致脚部受伤。
随即,赵先生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了15天,经医院临床诊断系左胫骨下端骨折,同时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
此后赵先生多次向马先生协商赔偿事宜,马先生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故赵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从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来看,双方持续发生拉扯,即后赵先生确有跳楼的动作,马先生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确实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具有危险性,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晰认知,并能充分预见饮酒过量产生的后果,有义务自觉控制饮酒量与约束饮酒后的行为。因此,赵先生的行为属于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由马先生对赵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赵先生合计三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日常的共同饮酒行为中,饮酒者酒后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认识能力以及对风险的抵御防范能力,相比于未饮酒的正常人而言,均有所降低,增加了其自身面对危险的可能性,而该危险系共同饮酒行为所创设,故共同饮酒人因其先行行为对饮酒者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饮酒者酒后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并不能完全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对其有注意义务的责任人应进行劝阻和采取适当措施,不能仅仅因饮酒者坚持实施危险行为或者拒绝帮助,而完全免除义务人的注意义务。故共同饮酒者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也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具有危险性,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晰认知,并能充分预见饮酒过量产生的后果,有义务自觉控制饮酒量与约束饮酒后的行为。因此,饮酒者的行为属于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