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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过三旬意外发生,这个责任谁来担?
作者:周子晴 唐婵郁  发布时间:2023-11-27 08:53:53 打印 字号: | |


“小酌几杯”成为了家庭聚会乃至各种聚餐场合的经典语录,但未能把握住“小酌”的度就会出现因酗酒导致意外乃至悲剧的发生,那么饮酒人与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案情】

先生与马先生系多年好友,某日相约至马先生家中饮酒作乐,俩人交谈甚欢便一度喝至次日凌晨。

结束之际,赵先生起身准备回家,但正处于醉酒状态的二人开始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赵先生因醉酒状态意识模糊,欲从二楼阳台直接跳下,但因马先生的拦截暂时挽救了赵先生,促使他一度“挂”在阳台护栏上。

但因二人酒后神智不清,在赵先生持续的反抗下,马先生还是未能将其拉回安全区域,后赵先生翻身从阳台摔下,导致脚部受伤。

随即,赵先生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医院临床诊断左胫骨下端骨折,同时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

此后赵先生多次向马先生协商赔偿事宜马先生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故赵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来看,双方持续发生拉扯,即后赵先生确有跳楼的动作,马先生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确实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具有危险性,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晰认知,并能充分预见饮酒过量产生的后果,有义务自觉控制饮酒量与约束饮酒后的行为。因此,赵先生的行为属于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由马先生赵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赵先生合计三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日常的共同饮酒行为中,饮酒者酒后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认识能力以及对风险的抵御防范能力,相比于未饮酒的正常人而言,均有所降低,增加了其自身面对危险的可能性而该危险系共同饮酒行为所创设,故共同饮酒人因其先行行为对饮酒者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饮酒者酒后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并不能完全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对其有注意义务的责任人应进行劝阻和采取适当措施,不能仅仅因饮酒者坚持实施危险行为或者拒绝帮助,而完全免除义务人的注意义务。故共同饮酒者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也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具有危险性,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晰认知,并能充分预见饮酒过量产生的后果,有义务自觉控制饮酒量与约束饮酒后的行为。因此,饮酒者的行为属于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