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漓江流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效打击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为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 情 简 介
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汤某起意想吃新鲜鱼虾,明知正值禁渔期,仍怀着侥幸心理带着两条地笼到家附近的漓江支流南溪河进行放置。两天后的清晨,汤某前往河边收置地笼,被在河边巡查的公安民警及渔政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农业农村局认定,汤某使用的渔具符合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的特征,属于禁用渔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提 醒
漓江之美,美在生态,亦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习近平总书记到桂林漓江考察时提出,要呵护好这里的美丽山水,这是大自然赐予中华民族的一块宝地。强调要坚持正确的生态观、发展观,把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赋予了桂林人民保护漓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近年来,各职能部门深入基层通过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禁渔制度,提高群众对禁渔制度的认识,引导群众共同参与、监督禁渔工作,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从长远来看,禁渔期有利于恢复鱼类种群,维护水域生物资源多样性,改善渔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渔民的捕捞作业,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渔业发展新理念,促进水域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广西将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确定为禁渔期。禁渔期间,广西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