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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都是柑橘惹的祸?
作者:刘文成  发布时间:2023-12-21 08:47:40 打印 字号: | |

灵川县潭下镇以盛产各种特色水果闻名,水果采购交易频繁,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潭下法庭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水果买卖的合同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石某是潭下镇一名种植柑橘的果农,2022年11月8日,水果商粟某向石某采购一万斤的默科特柑橘,双方通过微信协商方式约定好了单价、果品、重量等内容。当天,粟某向石某转账了4000元,但未约定该4000元是定金还是订金。

石某告知粟某于一个月内到自己的果园内采摘。后粟某于2022年11月13日采摘了第一批柑橘,并给付了该批柑橘货款。粟某计划于2023年1月12日采摘第二批柑子,但石某以粟某已超过采摘期限为由,要求粟某须全部摘完且不能再选果,双方对此产生分歧,粟某于是未购买石某第二批柑橘,并要求石某退回此前支付的4000元。而石某主张因粟某未购买第二批柑橘,导致第二批柑橘因未能及时采摘而掉落造成损失,故不同意退还4000元。双方对案涉4000元是否应退还问题产生纠纷,长期僵持无法解决,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粟某向石某转账的4000元的性质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因双方未约定该笔款项性质,亦未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该款项的性质,故认定案涉4000元实为订金,粟某已支付订金,且粟某采购的第一批默科特柑橘双方已结算,第二批柑橘双方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能达成购买事宜,故石某应将案涉订金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由石某返还粟某订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订金与定金有着很大差别,定金是具有合同担保性质的资金,是合同履行保证金,定金需要书面约定,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故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严格意义上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便充当货款,当协议没有达成时,应全额返还。即使提供订金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水果采购合同容易产生纠纷,主要原因系部分种植户和收果商人缺乏法律意识。如今,又到了柑橘大量上市的季节,辛勤劳作的果农在享受丰收的喜悦之余,也要注意在销售环节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收果商和果农,双方在购销水果方面应当详细清楚约定好采果时间、采果规格、价格、摘果人工费用、双方责任义务、定金给付等事项,避免双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造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秦学